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22年1月27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建成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21年检察工作回顾
2021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发挥检察职能,全面履职尽责,强力推进平安丰宁建设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86件100人,提起公诉336件464人。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犯罪,提起公诉12件13人。突出惩治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准逮捕22件24人,提起公诉37件55人。坚决打击“黄赌毒”等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提起公诉21件54人。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成立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优化扫黑除恶专班人员配置,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推动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深入。坚持打击、宣传同频共振,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扫黑除恶政策法规、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积极推进社会治理。深入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共办理各类信访案件63件,均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和三个月内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答复。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专项行动,化解重复信访9件,确保重复信访积案清零见底。服务平安河北建设,派员参加驻石家庄信访值班,着力做好庆祝建党100周年及全国全省“两会”、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的信访稳定工作。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不批捕91人,不起诉44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变更或释放5人,降低了涉罪人员回归社会的成本,促进了社会和谐。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①,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92.56%,减少了社会戾气,降低了诉讼成本,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紧紧围绕中心,主动融入大局,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工作重点,围绕服务保障县域发展大局主动担当作为。
——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一案双查,完善办理上游犯罪同步审查洗钱犯罪工作机制,对2020年以来洗钱犯罪的七类上游犯罪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深入开展“断卡”②专项行动,依法惩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犯罪行为,批准逮捕12件19人,提起公诉14件31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提起公诉4件14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蔓延势头。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最高检服务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把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等原则贯穿到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严重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各类犯罪,批准逮捕挪用资金犯罪2件2人,起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等犯罪4件7人,监督立案1件,追赃挽损38.7万元。依法审慎办理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不批准逮捕1件1人。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涉企“挂案”专项清理活动,对8件“挂案”全部清理完毕。
——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批准逮捕2件2人,着力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批准逮捕1件1人,提起公诉10件12人。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定不移地治污染、优环境,做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工作,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件。持续对风电项目施工破坏环境进行跟踪监督,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施工企业恢复植被743.4亩,治理道路边坡44延长公里,累计投入资金439万元。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与县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大力开展领导干部带头、全员参与、整体联动立体帮扶工作,响应县委县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实行计划到户、责任到人的帮扶制度,全力配合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聚焦“三农”工作,依法保护农村弱势群体权益,畅通涉农案件办理绿色通道。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做好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人群的司法救助③,共救助21户26人,发放救助金25.7万元。
——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执行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持续巩固和扩大疫情防控成果。利用远程视频提讯和庭审系统,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远程视频提讯和远程视频庭审,既保证司法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又避免了因人员近距离接触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圆满完成了包联小区人员排查、值班值守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单位职工、包联小区疫苗接种工作,共筑健康屏障。
三、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司法为民,倾力办好检察为民实事
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坚持人民至上,体现为民担当,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6人,提起公诉16人。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不批准逮捕10人,相对不起诉④4人,附条件不起诉⑤4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办理行政公益诉讼⑥案件2件,监督主管部门对校园周边商店违规销售过期食品、违规销售香烟等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根据办案中发现的县内住宿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未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整治行业乱象。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所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检察专项活动,检查美容美发店87个、文身店4个、美甲店5个,做到边检查边宣传边整治。联合县教育体育局及乡镇等有关部门对校园及周边水域、因建筑工程形成的水池、水坑等进行细致排查,共增设警示标志4个,完善防护设施1处,推动坑池回填1处。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组织法治宣讲6次,采用“以案讲法、以案学法”的方式,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坚决打击侵害民生犯罪。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提起公诉7件7人,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⑦案件7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惩罚性赔偿诉讼,警示食品经营者,让违法者不敢违法,遏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广泛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通过司法救助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1件,开展公开听证18件。我院就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拟不起诉案,到当事人居住地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乡镇干部、公安民警和当地村干部参与听证,借鉴“枫桥经验”开展听证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提高了人民群众满意度。该案例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转发,被承德晚报、河北法制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相继刊发,被河北省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我做的群众最满意的一件事”优秀案例。
——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持续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布各类案件程序性信息519件,公开法律文书273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镇村干部等参加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建议,确保履职监督更加便捷高效。利用“两微一端”讲好检察故事,发布各类检察信息1000余条,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检察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工作理念,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效果,不断筑牢公平正义防线。
——刑事检察更加有力。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3件,纠正漏捕1人,追诉漏犯6人,追诉漏罪6起,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0件。持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共监督纠正监管活动、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等环节的违法109件,发出检察建议5份,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1件,向市院移送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1件。
——民事检察不断做强。共受理民事监督案件26件,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0件,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4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件。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2件,提请抗诉1件,建议再审1件,均获支持。提请市院抗诉的某矿业公司与某村民小组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加强内部协作机制拓宽案源渠道,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建议均被采纳。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受理各类行政监督案件21件,其中行政审判程序违法案件2件,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8件,所提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推动行政检察职能向深层次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1件,行政机关全部采纳建议并书面回复。参与并成功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件,做到案结事了。推动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检察办案,向县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1份,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住建局按期完成了整改,对涉案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通过企业自查,行业检查,共同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行业规范稳健发展。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试行),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生态丰宁建设。
——公益诉讼检察行稳致远。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1件,立案3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件,磋商结案11件。持续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监督文保部门落实安装古长城保护界桩480根,保护标识牌50块,长城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开展全省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向相关监管部门及管护乡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件,被监督部门均已整改并完善了相应的巡查管护机制,使烈士墓环境达到庄严、肃穆、清幽的要求。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国有财产,通过向县税务局提出督促履职建议,县税务局依法向吴某某追缴税款及罚款总计100余万元。与县应急管理局对商贸企业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4处。
五、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政治建检,努力锤炼过硬检察队伍
严格按照“五个过硬”标准,固本培元、夯实基础,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队伍。
——持续强化政治引领。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抓实意识形态责任,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着力巩固干警的宗旨意识,筑牢司法为民的理念基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学习走深走实,切实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持“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全面深化从严治检。坚决扛牢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抓“三个规定”⑧落实,严查严防违规干预、插手和过问检察办案等问题,筑牢公正司法“防火墙”。结合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推动政治生态持续向好。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以“六治六提”⑨为重点,开展干部队伍作风纪律整顿,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
——着力练就过硬本领。积极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全面上线应用,完成档案数字化、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检察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持续开展检察教育培训,组织干警参加实体培训班10次,组织领导干部上讲堂授课5次,开展政治培训21期,网络培训14期,组织集中学习30次、个人自学19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3次,队伍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更新司法办案质效评价标准,全力压降“案-件比”⑩,力争每个检察办案环节一步到位,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抓手,以“功劳簿”制度为契机,激发内生动力,倒逼提升专业素质能力,提高办案质效。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主动融入大局的意识还需增强,服务“六稳”“六保”的检察举措需要进一步优化;二是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司法为民理念需要进一步树牢;三是“四大检察”发展仍然不够平衡,法律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有待增强,全面从严治检需要进一步深化。
2022年检察工作部署
县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视察承德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优质的检察工作,服务保障“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强化政治担当,以更充分的检察履职维护和谐稳定。聚焦更高水平的平安丰宁建设,深度融入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犯罪,不断巩固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提升检察作为,以更优质的检察服务保障发展大局。围绕全县“十四五”时期战略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服务生态环境建设,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精准把握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完善创新检察服务举措,服务保障丰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聚焦民心民生,以更深厚的为民情怀增进百姓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动摇,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求极致精神办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检察自觉,以更务实的担当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拓展监督领域、细化监督措施、提升监督能力,努力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不断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坚持强基导向,以更严格的政治标准淬炼检察铁军。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相统一,在检察履职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巩固扩大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努力提升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全力打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县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要求,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昂扬斗志,忠诚履职,担当实干,为高质量建设新时代美丽幸福新丰宁添砖加瓦,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注释
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②“断卡”行动:断卡行动是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该行动。
③司法救助: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④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⑤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⑥行政公益诉讼: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因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损害,但在刑事案件起诉时未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由检察机关依职权代表国家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⑧“三个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工作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⑨六治六提:治“拖”,提升时不我待的责任意识;治“庸”,提升拼搏奋斗的进取意识;治“浮”,提升勤勉务实的公仆意识;治“僵”,提升求实创新的开拓意识;治“奢”,提升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治“散”,提升从严要求的规矩意识。
⑩“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反映。即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