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向某、陈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至2000元。
2024年11月,陈某因提供银行卡帮人“跑分”被公安机关处理,还在取保候审期间,他的银行卡也均被扣押,其在向某的授意下,让妻子路某提供银行卡帮人转账,路某不同意。
“人家说了,这是倒手第五次的钱,公安机关查不到的。”陈某一向说一不二,路某只好将银行卡拿了出来,并协助登录账号、转账和取现。在接下来的几天里,路某在丈夫的要求下,又陆续进行了多次同样的操作。
经查,二人使用路某名下三张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共计6.8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向某、陈某、路某等7人抓获归案,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夷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路某声泪俱下:“我的孩子才2岁,我们两口子都进去了,孩子可怎么办啊?”
经综合全案考量,检察官认为,应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精准分层处理。考虑到路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实施了一定劝阻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家中有2岁幼子和老人需要照顾,该院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4月16日,夷陵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经讨论,一致同意对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夷陵区检察院对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主动与路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建议加强对她的普法宣传教育,定期了解思想、生活状况,防止她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月17日,夷陵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向某等6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